买受人在竞买时做出错误判断,在买受后以种种借口违约,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,要求拍卖人返还其竞买保证金是否合理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,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或者由拍卖人征得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;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拥金、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买受人未按约定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,已构成违约,拍卖公司有权对违约人的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,同时还可以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。